中国足协迫切需要深度改革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国际足球的记者,当我阅读中国足协就“脑震荡换人规定”发布的官方解释时,心中不禁涌起一阵愤怒。
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当前足协将仲裁和纪律等部门划归竞赛部所造成的混乱。这些官员连最基本的规则都未能理解,直接导致了中国职业足球赛场上各类乱象频发。
要判断足协的解释是否合理,我们只需要问一句:
是否敢于像中超及其他联赛的俱乐部一样,通过“脚震荡转为脑震荡”的理由来为自己的球队争取额外的换人名额?中国国家队的官员又是否敢在国际赛场上鼓励球员采取类似做法?如果在国际赛事中不敢肆意妄为,那么为何在国内联赛中却对此现象坐视不理?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足协在其官方社交媒体上关于“脚震荡”事件的正式说明:
评议组就中超第五轮上海申花对阵上海海港及其他比赛中涉及脑震荡更换规则的问题,做出了以下说明:
根据国际足联(FIFA)的相关规定,球队在适用脑震荡更换规则时,有权自行决定球员是否以脑震荡为由被替换,无论该球员目前头部是否有明显的伤害或撞击。裁判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现场不能干预其判断。国际足联设立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益,因为头部受伤可能存在潜伏期的风险。与此同时,作为平衡措施,赛事规则规定,若一方球队使用脑震荡换人权限,另一方球队将获得一个额外的换人名额与机会。
显然,这段解释毫无节制地忽视了中国足球中日益严重的丑陋现象,反而主动为俱乐部留出了利用规则的空间。这完全违背了足协作为国际足联成员应有的责任——维护规则的公正性和体育精神。
事实非常明确:脑震荡换人规则正在被中国职业足球肆意滥用。在上赛季的上海德比中关于“脚震荡”的争议并不是个案,在中甲、中乙联赛里,“脚震荡”甚至被公开作为增加换人名额的借口。据统计,在2024赛季中乙第25轮的10场比赛中,出现了7次脑震荡换人,全赛季累计达39次。很多球员根本不需要演戏,只是简单地抱腿或装作抽筋,却以脑震荡为由被换下。
足协在解释中表达的意图非常明确:是否构成脑震荡完全由球队自身决定,而对方因此获得的换人名额被视为一种形式上的平衡,因此根本不考虑脚震荡球队的责任。
足协提出的理由之一是国际足联的规定中缺乏对滥用行为的严厉监管条款。那么,这种“法无禁止即合理”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既然是官方的解释,这表明相关官员及“专业人士”对足球甚至体育精神的理解都存在严重问题。
体育规则并不属于典型的刑事法律体系,它们通常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框架性,建立在对基本体育精神的尊重之上,而不是将每一个参与者视为潜在的作弊者。
同时,国际足联的许多规定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为各个成员协会保留了不同的调整空间。例如,国际足联没有限制未成年球员的培训合同最长年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支持包身契现象。相反,国际足联一直强调保护未成年球员的权益,各国也分别规定了相关法规。许多国家对相关协议的年限进行了严格规定,避免了例如12岁球员离开机构需赔偿巨额损失的情况,而中国足协在缺乏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却放弃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导致了不理性的合同频繁出现。
国际足联推出脑震荡换人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球员的健康,因此这项规则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强调了对球员的保护。
为了防止规则被滥用,许多欧洲国家和日本在执行细则上已制定了严格的程序,以保护体育精神和道德。例如,主裁判有义务提交疑似事件报告,赛后每队需提供球员的后续医学检测报告。此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比赛录像回放来判断是否存在致使脑震荡的冲击场景。
因此,足协中所谓的“作为约束和平衡,竞赛规则规定,一方球队使用脑震荡换人权限时,另一方球队相应增加一个换人名额及机会”的表述,实际上是在逃避维护体育精神的责任,甚至是在建立一种严重违背体育道德的“钻空子平衡”。
我认为,这次的“脚震荡解释”,与张卓毅案的拖延一样,都是足协相关官员专业能力不足的结果。他们已经完全放弃了作为维护体育精神与道德的基本职责。
作为公众,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呼吁足协竞赛部进行必要的整顿。如果足协继续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我们必须请求国家体育总局介入,因为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体育道德,绝不能得到制度上或机构性的纵容。



